(1)不可改善的組織缺陷:奧氏體和鐵素體耐熱不銹鋼、高溫合金、鋁合金、鎂合金等在加熱和冷卻過程中,沒有同素異構轉變的材料,以及一些銅合金和鈦合金等,在鍛造過程中產生的組織缺陷用熱處理加工的辦法不能改善。
(2)可以得到改善的組織缺陷:在一般過熱的結構鋼鍛件中的粗晶和魏氏組織,過共析鋼和軸承鋼由于冷卻不當引起的輕微的網狀碳化物等在鍛后熱處理加工時,鍛件熱處理加工后仍可獲得滿意的組織和性能。
(3)正常的熱處理加工較難消除的組織缺陷:例如低倍粗晶、9Cr18不銹鋼、H13的孿晶碳化物等需用高溫正火、反復正火、低溫分解、高溫擴散退火等措施才能得到改善。
(4)用一般熱處理加工工藝不能消除的組織缺陷:嚴重的石狀斷口和棱面斷口、過燒、不銹鋼中的鐵素體帶、萊氏體合金工具鋼中的碳化物網和帶等使熱處理加工后的鍛件性能下降,甚至不合格。
(5)在熱處理加工時將會進一步發展的組織缺陷:例如,合金結構鋼鍛件中的粗晶組織,如果鍛后熱處理加工時未得到改善,在碳、氮共滲和淬火后常引起馬氏體針粗大和性能不合格;高速鋼中的粗大帶狀碳化物,淬火時常引起開裂。
(6)如果加熱不當,例如加熱溫度過高和加熱時間過長,將會引起脫碳、過熱、過燒等缺陷。
(7)鍛后冷卻過程中,如果工藝不當可能引起冷卻裂紋、白點等,在熱處理加工過程中開裂。